兴安盟5人因防疫不力受处分

新华社呼和浩特3月25日电(记者贾立君)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纪委监委24日通报显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有人执行上级部署行动迟缓,有人执勤期间在车内睡觉,分别受到免职和政务警告等处分。

通报说,3月12日至13日,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太本站镇党委书记李某某在接到市委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后,未第一时间到岗、靠前指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积极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不力。到岗后,思想上仍不够重视,行动迟缓,未提出有效防控措施,且不向组织如实报告未到岗原因。为此,市委给予其免职处理。

兴安盟突泉县纪委监委3月12日在疫情防控监督中发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大队辅警陈某某、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张某,在交通服务检测站点执勤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在车内睡觉;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辅警褚某某、永安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白某某,在交通服务检测站点执勤期间,不认真履职,在车内休息。县纪委监委分别向4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下发了《监察建议书》,陈某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张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白某某、褚某某受到批评教育处分。

眼下,与吉林省相邻的内蒙古兴安盟防疫压力较大,盟纪委监委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快速精准高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对常态化防控举措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严肃查处,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快追责问责,及时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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