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十四五”末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和税务局发文明确将内蒙古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一是内蒙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内蒙古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是对2019年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延续,有关限额(定额)扣除标准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顶格”减免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预计每年减轻内蒙古纳税人负担150万元。(杨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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