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管理不到位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三度被罚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9月10日电 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改变原有用途,10日,银保监局内蒙古监管局发布华夏银行呼和浩特支行罚单,罚款30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据了解,信贷资金回流本行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被罚款30万元。

据资料显示,9月1日内蒙古银保监局曾公布,该分行因以贷还息、以贷还贷、调整还息频率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被罚30万元。9月6日,因信贷资金回流本行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罚款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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